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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新聞來源: 合肥市建設工程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次數:8804時間:2018-06-26
關于落實《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市場
管理的通知》的意見
合建質安〔2017〕76號
各縣(市)區住建(建設)局、開發區建發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施工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現就貫徹《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管理的通知》(建質函〔2017〕1949號,以下簡稱省廳“省廳1949號文”)提出以下意見,請結合省廳1949號文一并貫徹落實。
1.建設工程檢測業務應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且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型檢測項目委托兩家及兩家以上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提倡由一家檢測機構綜合承擔檢測業務。工程項目非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委托檢測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評價的依據。
2.建設單位(委托方)與檢測機構(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報監手續時提供合同備查。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檢測機構應是為該單位工程提供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檢測服務的檢測機構。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檢測機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按照我省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
3.檢測數量、檢測標準應滿足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建設施工生產實際要求。檢測機構應對委托樣品的檢測結論作出判定;遇有委托人要求做缺項檢測(即只檢測樣品部分參數,而不對影響樣品品質的全部參數做檢測)的,檢測機構只能就已檢測參數向委托人出具缺項報告,在出具缺項報告的同時,應即時將情況報告給受檢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檢測機構應嚴格執行不合格報告上報制度,檢測結論不合格的事項在通知委托人(建設單位)的同時,應即時報受檢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全市所有檢測機構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報送上季度的不合格報告及缺項報告匯總表(沒有不合格報告或缺項報告的也要零報告)。
5.檢測機構應嚴格規定留置檢測試樣。
6.全市所有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對建筑材料及樁基靜載試驗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的規定。涉及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樁基靜載試驗數據未實行系統自動采集上傳的,其檢測報告一律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評定的依據。
7.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養護室。2017年5月1日以后開工的工程,未在施工現場設置養護室并正確使用的,一律不予推薦參加“合肥市建筑工程優質結構獎”評選。
8.監督機構在接到工程項目監督任務后,應通知檢測機構參加首次監督告知會議,告知各項監督管理要求,并加強對檢測業務委托工作的監督檢查。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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